新華社北京7月24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7月24日聯合發(fā)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改決定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
據了解,修改決定進一步明確關鍵主體更嚴格的法律責任。新增規(guī)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相關決策人員向關系密切人員透露形成內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時間,或者根據該初步意向進行相關交易的時間,應當視為動議的初始時間”。對內幕信息生成起關鍵作用的主體所涉內幕信息敏感期進行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杜絕其利用時間差進行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進一步突出懲治重點,強化源頭治理。
此外,修改決定進一步完善內幕交易阻卻事由,修改解釋第四條的相關規(guī)定,強調上市公司收購必須符合收購目的,防止上市公司收購人員利用“暗倉”從事內幕交易;強調預定交易必須真實、合法,防止行為人利用虛假或者違法的合同、指令、計劃規(guī)避法律制裁;明確本條第三項“披露”的公開性,公平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堅持從嚴把握不構成內幕交易的抗辯事由,持續(xù)織密法網。
最高法表示,此次還修改了解釋第一條、第五條援引的法律名稱、條文以及有關內容,與新修訂的證券法和新出臺的期貨和衍生品法相關規(guī)定保持一致。修改解釋第六條、第七條,與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立案追訴標準保持協(xié)調,促推行刑合理銜接、構建立體化追責體系。
